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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进行整治的通告
时间:2018年09月01日 浏览次数:2025

为切实改善县城容貌秩序,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现就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已开办餐饮服务业但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的商户,须在2018年9月6日前自行停业、关闭。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已开办并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的商户,须在2018年9月6日前安装符合标准的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排放达标,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允许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续证。

四、严禁在县城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五、有固定烧烤门店的合法经营户,烧烤炉具及相关经营设备一律在店内操作,且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保证油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各经营户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按要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依法规范文明经营。2018年9月7日起,由县住建局组织城管大队、综合执法大队等对县城建成区内的餐饮服务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县城建成区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妨碍公务或者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文字来自上思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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